党代会选举办法16篇

2022-04-14   来源:其他范文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代会选举办法的文章16篇 ,欢迎品鉴!

【篇1】党代会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草案)

  (2011年3月X日中国共产党XXX第五次代

  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XXX第五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产党XXX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乡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分别进行差额预选,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0%;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四、经县委批准,中国共产党XXX第五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X名,候补委员应选名额X名,中国共产党XXX纪委委员应选名额XX名。XXX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X名(含落选的委员候选人),乡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X名。

  五、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四届乡委常委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

  六、差额预选分为两次进行,即先进行乡委委员、乡纪委委员的

  预选,然后进行乡委候补委员的预选。预选中落选的乡委委员候选人,列入乡委候补委员预选人名单,参加乡委候补委员的预选。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X委委员、候补委员和X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预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预选候选人中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七、X委委员、候补委员和X纪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分三张选票,即X委委员、X委候补委员、X纪委委员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八、在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九、出席本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

  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的另选人栏中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十、会场设X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XX名,其中总监票人X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推选,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X委委员、候补委员、X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十二、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三、预选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后,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乡委委员、乡纪委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乡委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四、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2】党代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3】党代会选举办法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1、镇党委分配我单位出席镇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名;

  2、出席镇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我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本单位党总支(党委、支部)负责;

  3、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排列。

  4、出席镇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经镇党委批准,我镇出席镇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名,含差额名,应选名。

  5、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6、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字迹要清楚,无法辨认的不计票。

  7、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8、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9、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党总支(党委、支部)酝酿同意,并征得绝大多数党员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0、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本次选举设监票人3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3人,其中总计票人1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由党总支(党委、支部)提出建议名单,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11、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执行组织,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12,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4】党代会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年月日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举例》以及中央

  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

  产党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委委员、

  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分别进行差额预选,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0%: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四、经委批准(指上级党委),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

  为名,候补委员应选名额为名,中国共产党纪委委员应选名额为名。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名,委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名(落选的委员候选人),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名。

  五、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届委

  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

  六、差额预选分两次进行,即先进行委委员、纪委委员的预选,然

  后进行委候补委员的预选。预选中落选的委委员候选人,列入委候补委员预选候选人名单,参加委候补委员的预选。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预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预选候选人中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七、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分三张选票,即委

  委员、委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八、在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进

  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九、出席本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

  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另选人栏内写上令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十、会场设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

  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名,其中总监票人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推选,

  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二、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十三、预选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

  会主席团报告后,向大会报名。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委委员、纪委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委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四、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5】党代会选举办法

   高等学校党委委员、常委和纪委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党委常委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须经党委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人选中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选重新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篇6】党代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镇第×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产党××镇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高于应选人数20%的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差额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

  四、经县委批准,中国共产党××镇第×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名、中国共产党××镇纪委委员应选名额为×名。党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中国共产党×名,纪委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名。

  五、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届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六、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选举,分两张选票,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七、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达到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须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代表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以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两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确定;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第二次选举仍不能取足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选举。

  八、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应在划“×”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另选他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九、会场设×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选举设监票人×名,其中总监票人×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选,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一、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二、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后,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三、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7】党代会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

  选举办法(供参考)

  (××××年×月×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一、中共×××第×届委员会、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出席中共松溪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均由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二、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中共×××第×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中共松溪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差额选举。

  三、经中共×××第×届委员会研究并报县委同意,提出中共×××第×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应选×名,差额×名;提出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应选×名,差额×名;提出出席中共松溪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应选×名,差额×名。

  四、中共×××第×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中共松溪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名单,由中共×××第×届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和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中共×××第×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中共松溪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五、选票分为三种:1、中共×××第×届委员会委员选票,候选人×人,选举×人为党委委员;2、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选票,候选人×人,选举×人为纪委委员;3、中共松溪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选票,候选人×人,选举×人为中共松溪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三种选票的纸张颜色和格式不同,一次投票,分别计票,选举结果分别公布。

  六、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时,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一个应选名额有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则应在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按规定的差额比例,从得票未过半数但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产生。

  七、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符合条件的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符号格内画“○”;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符号格内画“×”;另选他人的,则在空格内写上其姓名,并在姓名下方的符号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填写选票一律使用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符号以及另选人姓名辨别不清的不计票。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大会设监票人1人,监票人由代表团推荐1人,并提请大会通过。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大会设计票人2人,由大会秘书组指定,在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已提名作为×届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县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均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九、大会选举设一个票箱。投票顺序:先监票人,接着主席团成员,然后各位代表从右到左投票。

  十、计票结果由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县党代会代表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一、代表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非候选人的代表)按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因故未能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交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

  十三、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和解释,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篇8】党代会选举办法

  (2011年3月X日中国共产党XXX第五次代

  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及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XXX第五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产党XXX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乡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分别进行差额预选,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0%;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四、经县委批准,中国共产党XXX第五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X名,候补委员应选名额X名,中国共产党XXX纪委委员应选名额XX名。XXX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X名(含落选的委员候选人),乡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X名。

  五、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四届乡委常委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

  六、差额预选分为两次进行,即先进行乡委委员、乡纪委委员的

  预选,然后进行乡委候补委员的预选。预选中落选的乡委委员候选人,列入乡委候补委员预选人名单,参加乡委候补委员的预选。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乡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乡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X委委员、候补委员和X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预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预选候选人中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七、X委委员、候补委员和X纪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分三张选票,即X委委员、X委候补委员、X纪委委员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八、在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九、出席本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

  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的另选人栏中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十、会场设X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XX名,其中总监票人X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推选,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X委委员、候补委员、X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十二、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三、预选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后,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乡委委员、乡纪委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乡委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四、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9】党代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辽宁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做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共xxx乡第十六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中共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出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中共xxx乡第十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x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三、中共xxxx乡第十六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11名,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中共xxxx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5名,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兼),副书记1名;xxx乡出x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选名额为名。党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2名,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书记、副书记等额选举,出x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差额为名。

  四、中共xxxx乡第十六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出x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共xxx乡第十五届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组酝酿讨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x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汇总各代表组的意见后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在当选的党委委员中确定,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五、选举分两步进行,即先差额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辽中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然后,再从当选的党委委员中确定候选人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

  六、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使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未当选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不再进行选举。

  七、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xx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分三张选票(一般应以颜色区别),一次投票,分别计票。党委书记、副书记设一张选票。

  八、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4/5,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和弃权票者均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将另选人姓名填在另选人姓名栏空格内,并在其姓名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十、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举人将选票填写好后,亲自投入票箱,未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替填写选票和投票。

  十一、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计票人3名。监计票人由各代表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计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负责选举监计票工作。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二、选举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选举结果时,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出x县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姓氏笔画为序,党委书记、副书记按县委批准的顺利。

  十三、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计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四、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请示县委决定。

【篇10】党代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

  三、经党员酝酿讨论并报镇党委审批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期满后,经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30%的比例,确定差额x名,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形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

  五、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必须达到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须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以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两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确定;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第二次选举仍不能取足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选举。

  六、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应在划“×”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另选他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七、提名监票人两名,并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本选举办法由选举单位提出,经过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篇11】党代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举例》以及中央

  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

  产党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委委员、

  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分别进行差额预选,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0%: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四、经委批准(指上级党委),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

  为名,候补委员应选名额为名,中国共产党纪委委员应选名额为名。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名,委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名(落选的委员候选人),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名。

  五、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届委

  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

  六、差额预选分两次进行,即先进行委委员、纪委委员的预选,然

  后进行委候补委员的预选。预选中落选的委委员候选人,列入委候补委员预选候选人名单,参加委候补委员的预选。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预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预选候选人中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七、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分三张选票,即委

  委员、委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八、在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进

  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九、出席本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

  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另选人栏内写上令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十、会场设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

  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名,其中总监票人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推选,

  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二、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十三、预选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

  会主席团报告后,向大会报名。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委委员、纪委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委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四、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12】党代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13】党代会选举办法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委。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内选举方式: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等。

【篇14】党代会选举办法

  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1/5)。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

  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党章第十三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

  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党的选举制度

  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选举方式

  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党内选举的程序

  党内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党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职权的主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必须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候补代表

  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其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特邀代表

  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有威望的同志。确需设特邀代表的,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列席人员

  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直属党委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篇15】党代会选举办法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1]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不选。

  四、当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五、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六、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七、选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八、大会进行选举时,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九、会场共设票箱22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将计票工作人员统计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三、本办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1] 

【篇16】党代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代会选举办法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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