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甲方:XX师范学院 (招生学校)
地址: XX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 XXX
乙方: xxx(学生及监护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 xxx
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委托宁夏师范学院承担我区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旨在为我区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乡村中小学教师。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党委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实施区内公费师范生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教师[2019]14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乡村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教材费、住宿费。同时,自治区财政为每位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提供生活补助。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乡村学校就业,在我区乡村学校工作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履约服务期内,可在本县(市、区)内乡村学校校际间流动。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提出公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指导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宁夏乡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为乙方在宁夏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 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在从事乡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乡村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由本人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xx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xx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章:xxx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定向就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省在省属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为农村中小学校培养造就优秀教师。根据《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9〕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有志于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公费教育相关专业。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依据公费师范生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一份以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各份文本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将公费教育经费拨付甲方,甲方免除乙方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中生活费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修读期间,公费教育经费标准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 关心乙方学习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 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或应丙方要求向丙方反馈乙方培养情况。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除《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中止协议情形外,一般不得延长修读年限。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修读年限内,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经教师资格认定后取得相应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的办法和程序,须经丙方同意后,在师范公费教育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乙方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第十三条 乙方毕业并达到本协议第十一条要求后,根据丙方公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参加专项招聘,符合入职条件的,由丙方落实在农村学校任教岗位。乙方服从丙方安排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乙方为学前教育专业,就业地若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则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名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继续履行本协议,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经费补助。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向省教育厅提出公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同时盖有丙方单位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负责制定公布公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通过竞岗选聘、双向选择等方式为乙方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确保符合入职条件的乙方有编有岗,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地区,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对学前教育专业的乙方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为乙方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参与甲方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配合甲方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过程管理,推动建立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
第十九条 负责签约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对于未及时足额退还以上费用的,记入人事档案、诚信档案,并通过信用山东向社会公布。
五、中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在培养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甲方审核、丙方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丙方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六、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七、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
(二)受到甲方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丙方应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乙方培养期满未按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毕业后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教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从乙方离开任教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捺印后生效。协议有效期间,国家、省及相关部门变更或补充本协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则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3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要求,做好2007级免费教育师范生签约录取工作,经商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师范大学,现就有关具体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免费教育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部属师范大学为甲方,免费教育师范生为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丙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由六所部属师范大学联合制订,各校分别印制。
二、部属师范大学在招生录取前将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校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按招生计划数120%比例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寄回相关部属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四、部属师范大学将由本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随本校《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录取考生。
五、录取为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本人签字(未满18周岁者须同时由监护人签字)、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
六、部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报到复查后,三方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4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编号:
来源省份:
学 号:
学生姓名:
专业名称:
甲方: 北京师范大学 (招生学校)
地址: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董 奇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公费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毕业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公费师范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除上述情形,一律不得脱产报考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公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 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保证公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六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六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协议有效期间,国家及相关部门变更或补充本协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则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18 年 7 月 1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5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生学校)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源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毕业生:___________
用人单位:__________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就业协议书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方均有约束力。毕业生不要简单认为只要学校的章没盖,违约时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其实学校在协议书的签约过程中,承担了监督毕业生履行协议书上盖章而承担,而是始终存在的。违约不仅是个人行为,还涉及到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故毕业生签约应慎重。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为保证学生在“_________”实践教学实习过程中学到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工作经验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基本技术技能现就本次实习有关事宜实习单位、院方、实习学生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二)借用期间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教育。可根据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现,决定将丙方退回乙方,但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和丙方。若丙方严重违规违纪,甲方可随时将其退回乙方,且不属违约行为。
安排人员指导学生熟悉与掌握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具体程序等实践技能,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学生出勤,检查实习日记,并在实习结束时对学生作出实习鉴定。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乙方(院方盖章):
第7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毕业生: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到本单位工作,乙方愿意到甲方任职,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中注明。
借用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出辞职请求,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并承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可按本协议第3条第2项约定将丙方撤回,同时为甲方推荐替补人员。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甲、乙、丙三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丙方毕业后,在定向企业规定范围内丙方不接受甲方的定向安置或安置后因违纪行为被定向企业开除的,视为丙方自愿放弃定向安置工作,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根据甲、乙、丙共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解决及配合教育学管理、日常安全、定向就业安置等各方的约定,就丙方同意让甲方定向分别安置12580、10086客服、太平洋客服呼叫、电子应用岗位工作,甲、乙、丙三方遵循各自的有关约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甲乙任何一方若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协议期满前60日,双方均无提出终止合同的意向,则本协议自行延续一个周期。否则,期限届满,协议即行终止。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院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学生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第8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甲、乙、丙共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解决及配合教育学管理、日常安全、定向就业安置等各方的约定,就丙方同意让甲方定向分别安置12580、10086客服、太平洋客服呼叫、电子应用岗位工作,甲、乙、丙三方遵循各自的有关约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排丙方定向安置实习、实训、就业地点:
1.12580,10086客服专业,太平洋客服呼叫专业在__省__市。
2.其它。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负责定向委培班的学员安置实习、实训、就业工作;
2、负责定向企业的人力资源要求动态及时反馈给乙方;
3、负责丙方:
(1)第二年12580、10086客服进入实训阶段的12580、10086外呼(综合工资XX元/月至2500元/月);第三年12580、10086客服进入实习期间12580、10086外呼合格者考核进入内呼(综合工资2500元/月至4500元/月),内呼另要求声音甜美、形象端庄、气质高雅、女身高1.62米—1.68米、男身高1.72米—1. 80米(综合工资2500元/月至4500元/月);
(2)第二年太平洋客服呼叫进入实训阶段(综合工资2500元/月至4500元/月),第三年太平洋客服呼叫进入实习期间合格者考核晋级或进入储备干部(综合工资3500元/月至6500元/月);
(3)第二年电子应用岗位进入实训阶段(综合工资1450元/月至2500元/月),第三年电子应用等岗位进入实习期间合格者考核晋级或进入储备干部(综合工资2200元/月至3000元/月);
三、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按规定的教学大纲按时授予丙方学习,成绩合格并无不良记录者按国家规定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2、负责丙方的专业培训,并安排定向专业课程,请定向专业讲师授课,达到定向就业工作的要求,定期的考察及评估。
3、负责丙方在校期间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及食宿管理工作等。
4、负责配合甲方定向生源的安置工作。
四、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实习、实训、就业工作安置。
2、丙方在校学习过程中一切按乙方的教学大纲修满所有开设的课程并成绩合格顺利毕业;
3、丙方在校期间不能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或通报批评记录,否则甲方不予安置定向工作,此协议视无效。
4、丙方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开除、身体残缺等达不到乙方入学时标准要求的,甲方不予以安置工作。
5、丙方必须交清全部甲、乙方所规定的学杂费、代收费及培训费。
五、甲、乙、丙三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如丙方毕业后,在定向企业规定范围内丙方不接受甲方的定向安置或安置后因违纪行为被定向企业开除的,视为丙方自愿放弃定向安置工作,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一致解决
如有分歧意见,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七、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由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签名)联系电话: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9篇: 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我省在省属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为农村中小学校培养造就优秀教师。根据《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9〕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有志于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公费教育相关专业。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依据公费师范生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一份以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各份文本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将公费教育经费拨付甲方,甲方免除乙方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中生活费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修读期间,公费教育经费标准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关心乙方学习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或应丙方要求向丙方反馈乙方培养情况。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除《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中止协议情形外,一般不得延长修读年限。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修读年限内,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经教师资格认定后取得相应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的办法和程序,须经丙方同意后,在师范公费教育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乙方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第十三条?乙方毕业并达到本协议第十一条要求后,根据丙方公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参加专项招聘,符合入职条件的,由丙方落实在农村学校任教岗位。乙方服从丙方安排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乙方为学前教育专业,就业地若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则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名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继续履行本协议,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经费补助。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向省教育厅提出公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同时盖有丙方单位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负责制定公布公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通过竞岗选聘、双向选择等方式为乙方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确保符合入职条件的乙方有编有岗,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地区,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对学前教育专业的乙方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为乙方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参与甲方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配合甲方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过程管理,推动建立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
第十九条?负责签约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对于未及时足额退还以上费用的,记入人事档案、诚信档案,并通过信用山东向社会公布。
五、中止协议
第二十条?乙方在培养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甲方审核、丙方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丙方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六、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七、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
(二)受到甲方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丙方应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乙方培养期满未按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毕业后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教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从乙方离开任教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捺印后生效。协议有效期间,国家、省及相关部门变更或补充本协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则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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