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治安管理制度6篇

2024-01-0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宾馆治安管理制度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酒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酒店经营管理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范围

  本制度是本酒店对客房、前厅、餐厅与会议场所、娱乐场所等对客经营活动的总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管理职责

  2.1、保卫部负责饭店的治安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前厅部负责宾客登记、寄存物品、大厅接待的管理

  2.3、工程部门负责饭店用电安全、公共区域设备的维护,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养。

  2.4、各部门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本部门范围内安全工作。

  2.5、各级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整改,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3、要求

  3.1、宾客登记安全管理

  3.1.1、入住验证:凡是入住本酒店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入住验证由前台负责。楼层服务员只负责查验客人住宿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引领客人进房。

  3.1.2、来访登记:凡进入酒店房间访问入住本酒店的客人时须出示访客有效证件,并由前台负责登记。

  3.1.3、出入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宾客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二、住宿登记应做到“四实”: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证件信息)、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

  三、住宿登记应做到、“四核对”:核对证件真伪、核对宾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宾客年龄与证件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四、住宿登记必须做到“四即”:即来即验证、验即登记、登即上传、走即核销。

  3.2、前厅部安全管理

  3.2.1、加强车辆管理,部署警卫对停车场和大堂进行巡视,维护正常秩序。

  3.2.2、严格宾客住宿登记手续,核对有效证件并复印备查;发放房间钥匙时,应保证其住房卡或钥匙凭证准确无误。

  3.2.3、严禁非法将物品带进酒店,未经批准酒店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3.2.4、前台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服务台应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有人接听客户反映的安全、卫生问题的电话,服务高峰时段应增派人手接听;

  二、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三、应在服务台配备计算机、地图、各服务联系电话单等相应资料,便于及时为客人解答相关问题;

  四、服务台应妥善处理住宿客人来电报修、报换等要求,及时联系相关维修、服务人员上门服务;

  五、服务台或客房建立宾客意见建议登记本,详细记录客人提出关于安全、卫生等意见建议,定期通告各相关单位;

  六、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饭店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钥匙应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存取手续,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

  七、客人存放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凭牌存取,存放品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开包检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八、寄存处应具备防火、防盗条件,发现行李破损、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九、客人行李在大堂暂存,要集中堆放,加盖网罩,设人看守。

  3.3、客房

  3.3.1、客房环境和设施应符合GB9663及国家消防防火和健康环保标准,其中:

  一、客房装修的油漆、材料等应符合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标,投入使用后不得有异味;装修后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客房空气质量检测每两年进行一次,与卫生许可证定期审核同时进行,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三、客房室内用品无破损、完好、有效;设施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四、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

  五、客房地面、墙面、天花板、平整、无破损、无卷边、无开裂、无脱落;

  六、如铺设地毯,应保持完好,无破损边缘及裂缝;并符合阻燃性要求;

  七、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宾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八、配置的电器用品完好、有效、安全、可靠,并有“3C”认证标志;

  九、服务指南、住宿须知等应有安全的内容;

  十、客房内饮水机应定期消毒,保持记录;茶具应每天消毒;

  十一、客房区域和客房内照明要可靠安全,灯具不允许发生漏电、起火等现象,应一开就亮,一关就灭。

  3.3.2、客房消防应符合GA654的要求,其中:

  一、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二、应在客房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请勿卧床吸烟”标识、《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识;

  三、客房内设烟雾报警或红外报警探头,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一次,并保持记录;具体执行6.4.1的要求;

  四、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并通过标识或服务指南提示具体位置;

  五、高层宾馆的客房应配备发生火灾时逃生使用的防烟面具及使用说明;

  六、客房内应设置应急广播;

  七、客房区域灭火栓、灭火器合格、完好,具体执行6.4.3的要求。

  3.3.3、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境外人员开放的宾馆应当配有中、英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其他酒店应当配有中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或书面的广播词;

  二、每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合理,保持畅通,具体执行5.2的要求。

  3.3.4、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

  二、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浴缸及淋浴间配有防滑设施(或有防滑功能),并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标志;

  三、浴缸上方安装扶手,且完好、牢固;

  四、卫生间应有完好、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如排风扇);浴缸和淋浴间均有单独照明且照明度良好;

  五、淋浴房玻璃应防爆碎或粘贴防爆膜,以防止玻璃碎裂伤人;

  六、毛巾、浴巾等应每天更换,消毒;配送的一次性牙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从具有卫生资质的单位采购;

  七、照明灯具应防水、防尘。

  3.3.5、客房服务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服务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服务人员熟悉并执行;

  二、登高时使用梯台,注意安全;站在窗台上擦外层玻璃要系好安全带,且牢固有效;清扫天花板墙角或灯管,应使用梯台或凳子;

  三、正确佩带保护手套使用清洁剂及清洁用品,并了解其化学属性,防止溅入眼睛或腐蚀皮肤;

  四、吸尘器、地毯机、高速磨光机等移动电气设备及其电源线绝缘良好,无破损;

  五、吸水泵应设有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六、公共区域地面打蜡或拖地时应放置警示牌;

  七、服务人员应每日检查电器完好状态,客人离开房间时检查室内是否遗留烟头、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日常清理客房,烟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中。

  3.3.6、客房安全检查

  一、跟房检查:凡客人外出或退房必须由服务员检查该客房是否有烟火隐患及其他异常情况,记录客人外出时间。

  二、巡楼检查:每隔一小时巡楼一次

  (1)检查是否有闲杂人员在楼层逗留,若有应劝其离开楼层,访客让其在大堂休息区等候;

  (2)是否有烟火隐患及消防器材是否正常;

  (3)发现房门打开的房间需叫房客关好房门;

  (4)房内是否有异常声响及其他情况。

  3.3.7、异常情况处置

  一、治安事件报告:当遇有团伙斗殴事件或突发性事件应立刻通知当值管理人员,并做好记录(事发地点、时间、人员等)。

  二、执行验证开门服务,对患病或形迹可疑的客人要及时汇报。

  三、检查客房时发现插座、开关,热、冷水管线,水暖管线等存在隐患及不安因素,要及时处理,立刻报告并做好登记,切防各类事故发生。

  3.3.8、交班制度:当班时认真填写好各项内容,以书面为准,必要的项目,还要口头交代清楚。

  3.4、公共区域安全管理

  一、公共区域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合理,保持畅通,具体执行5.2的要求;

  三、人行自动门必须采用安全玻璃,破碎时不应有锋利的棱角与碎片;

  四、作为逃生方向上的门扇玻璃,应在任何位置上均易打破;透明门扇表面应有醒目标志,清晰地标识出玻璃的存在;

  五、自动门失去动力时,门扇能被手动打开;

  六、旋转门应至少配备一个手动复位型紧急停止按钮,按下按钮后运行中的门扇应停止。

  3.4.2、公共区域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通吊线灯,灯具重量在1kg以下者,可直接用软导线安装;1kg以上的灯具则须采用吊链吊装;

  二、凡灯具重量超过3kg者,其与顶棚的连接须通过预埋的吊钩或螺栓;

  三、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应不小于灯具吊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

  四、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五、在易燃结构部位或暗装在木制吊顶内时,在灯具周围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六、卤钨灯具不能在木制或其它易燃材料上吸顶安装。

  3.4.3、其他设施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区域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二、公共区域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和有应急供电系统;

  三、电梯、大堂、走廊、停车场出入口等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四、通往后台区域有明显的提示标示,有安全可靠的钥匙管理制度;

  五、后台区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有关安全、卫生的须知;

  六、五星及以上的饭店应设置符合规范的安全避难场所;

  七、公共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消防安全标志、疏散路线标志及劝阻标志;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相关对客经营场所的安全标识按相关场所的基本管理要求执行;

  八、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沙袋等防汛物资,并定期对下水管道、消防井等进行清理,确保畅通;

  九、公共区域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3.5、餐厅及会议场所安全管理

  3.5.1、餐厅及会议场所在营业期间,服务人员应对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在提醒其保管好的同时,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客人财务被盗,可采取增设椅罩等防范措施。

  3.5.2、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中,以免引起火灾;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通畅,以备疏散。

  3.5.3、衣帽间应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

  3.5.4、下班后应有专人巡视,做好安全检查。

  3.5.5、在使用各种炉火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通风良好,使用完毕后由专人关闭阀门并做好记录。

  4、附则

  4.1、本制度由餐饮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一)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二)访客登记制度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前台服务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七)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酒店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酒店报告;旅客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酒店;旅客严禁在酒店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吸食毒品、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1、旅客验证登记制度。在旅馆、留宿的洗浴业前台设立“警方提示”牌,警示旅馆对入住旅客逐一验证、登记提醒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旅客住宿登记必须实行电脑微机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进行登记录入;严格执行一人一证,严禁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的登记制度;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如实登记录入系统,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

  入住旅客的信息应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录入,应仔细检查录入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应当在最迟不超过20分钟,将住宿旅客信息保存并及时传送至公安机关,旅客入住信息每日上传率必须达到100%,不得延时上传旅客信息,当日无旅客入住必须将无客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内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旅客退房后,应及时录入退房信息。

  2、门卫、会客登记制度。门卫值班人员、前台登记人员、楼层服务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验住宿或会客凭证。对进入客房会客的,应说明情况填写会客登记单,做好会客登记。

  3、值班巡视制度。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监控设施24小时设专人职守。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治安秩序。

  4、财物管理制度。旅馆应当设立行李物品保管室、贵重物品保险柜,指定专人保管,当面查验,并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换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因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财物,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公安机关。对旅客遗弃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馆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5、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携带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第四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总则

  1、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3、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4、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职责者。

  5、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6、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持续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7、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职责者提来源理意见。

  第二条客房防火制度:

  1、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个性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第三条宾馆所有员工务必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和客人的财产安全。

  第四条消防器材应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准随意搬动或乱堆乱放,消防设施器材周围,消防通道,走廊要持续清洁,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爱护,持续清洁,除发生火灾外,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规定: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由消防安全主管具体。

  2、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井、加压泵、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手动和自动分别检查),消火栓每季试放一次。

  3、烟感及温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4、灭火器到达使用期限时,由消防主管负责联系更换

  第七条疏散和救护:

  1、疏散就是按事先规定的道路,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要使疏散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务必明确分工,把职责落实到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

  2、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带领客人疏散时,务必逐房清理,不让一人遗漏。

  3、疏散中,前台经理(或管理人员)应携带好电脑带给的当天客人状况,认真清点客人人数并年看护安慰好客人。

  5、在疏散的同时,一些与消防有关的重要部门则务必坚守岗位/照常运转。

  6、宾馆的每一名员工,务必掌握科学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着火房间,后疏散着火房间相邻房间;要先疏散着火层以上层面,后疏散着火层以下层面;要护送行动不便人员疏散。

  第八条所有规定均纳入各级管理人员检查范畴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强化“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有效服务公安实战,全面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会所、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经营者、工作人员和入住旅客是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违法应当接受处罚并整改到位。

  (二)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开展治安管理,确保旅馆业治安状况良好,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社区民警、网格民警和流动人口协管员对旅馆业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治安或社区中队(派出所)、治安大队负管理责任,分、县(市)局治安副局长负领导责任。

  (三)市局治安支队是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属地公安机关的职责履行情况,督导跟踪问题旅馆的查处整改情况,督导跟踪属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的责任倒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旅馆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规定。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查验并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严禁“不登记住宿”,“一人登记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等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应当在入住后十分钟内登记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严禁不传、漏传、迟传、错传。退宿时应当按照住宿登记要求逐人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退宿登记,严禁不退、漏退、迟退。

  (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上岗证》,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前台接待登记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旅馆业日常监管,治安或社区中队(派出所),含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半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大队对辖区旅馆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实地检查过程中要有登记有记录以备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罚,督促整改到位。

  第六条各单位对辖区内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安装上传电话端的旅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

  第七条对违反“四实”规定的旅馆业依法从严查处:

  (一)第一次违反的,对旅馆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旅馆限期整改,并对旅馆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第二次违反的,对旅馆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旅馆,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吊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已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再次在原址继续营业的,或者改变名称、形式而变相继续营业的,予以取缔。

  第八条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入住旅馆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入住旅馆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强化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办案单位在取缔无证经营旅馆业时,应当告知该旅馆的房屋出租人,对房屋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旅馆内发生重大以上刑事案件、“黄赌毒”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旅馆被取缔后,经营者仍在原址继续或变相继续经营无证旅馆的;

  (三)旅馆被取缔后,后续房屋承租人利用所租赁房屋经营无许可证旅馆且被公安机关取缔的。

  第十条强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辖区旅馆业因违反规定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通报或因重大案事件以及重点管控人员失控漏管的进行责任倒查。

  (一)年度内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地分局对负直接责任的社区民警通报批评。

  (二)年度内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市局对负直接责任的社区民警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治安支队对分、县(市)局治安大队主管副大队长(中队长、派出所长)进行约谈,如属同一辖区的,同时对辖区中队长(派出所长)进行约谈。

  (三)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对主管副大队长(中队长、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治安支队对负监管责任的治安大队长进行约谈,同时市局对负领导责任的治安副局长进行约谈。

第六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一、凡开办宾馆(旅馆)应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各项硬件设施贴合安全条件标准,建筑物牢固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灯光疏散指示标记齐全有效,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二、严格执行验证登记传输、财物保管、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履行治安职责。

  三、严格按照规定招收录用人员,并按照规定督促办理有关从业、暂住手续,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

  四、遇有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用心配合,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五、用心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布控案犯和赃物,不得通风报信。

  六、切实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

  七、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2)卖淫、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对发生在本宾馆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制止或带给便利和条件。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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