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十六篇

2024-01-03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十六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党建工作定盘压舱

  要坚持把党建工作作为根本性建设,放在统领地位,摆在首要位置,融入业务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要以立场的坚守、责任的强化、生态的优化,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要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要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经常对标对表,确保思想上高度自觉、行动上十分坚决。

  要把落实党组织三级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重要任务,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党建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始终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学理论

  二、强化理论武装,为筑牢理想信念举旗定向

  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思想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

  要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深化学习培训、强化理论武装,大力弘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大家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努力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用好"学习强国"等学习平台,开展网络学习竞答和写心得体会文章等系列活动,推动学习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要大力加强道德教育,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党员干部见贤思齐,把道德纳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确保家庭和睦、家教严格、家风纯正。

  服务好

  三、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为融合发展精准发力

  牢固树立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意识,主动把党建工作放到主业工作中去思考谋划、去部署落实,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彰显党建工作的引领作用。

  要把党建工作作为完成业务工作的支撑条件和内在需要,把完成业务工作、服务中心作为党的建设的着力点,实现党建工作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要督促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在各项事业的发展中讲担当、顾大局、守纪律、展身手,积极投身到改革发展的大潮中,在完成工作重点任务中锤炼思想、增长本领,为实现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要增强服务意识、深植为民情怀,注重把党组织的引领作用与服务群众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民心在基层聚集、资源在基层整合、问题在基层解决、服务在基层拓展。

  要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从解决好老百姓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入手,关注群众的多元化需求,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呼声为信号,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群众增添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要扎实开展便民服务,落实惠民政策,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党组织活动更好地融入到业务工作、融入党员需求、融入群众关切,打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检查

  四、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夯实基层基础强基固本

  坚持把支部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人员思想分析、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抓严抓实党建工作

  要加强支部班子自身建设,特别是各党支部书记,要注重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严实作风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守护好党组织交给的那份"责任田"。

  要进一步加强党务干部综合实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途径,不断提升党务干部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把党务干部培养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党建工作的内行人、干部职工的贴心人。

  要按照"规范、节约、实用"的原则,多方面筹措资金和资源,开展标准化党员活动室建设,以点带面、示范推动,实现党员活动室建设硬件配置、环境布置、资料放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达到硬件更硬、软件不软,全面过硬。

  讲规矩

  五、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为净化良好生态激浊扬清

  祸患常积于忽微。要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从点滴问题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持续正风肃纪。

  要聚焦目标任务,深入排查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治文山会海,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做到以上率下,令行禁止。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举办廉政讲座等,持续强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要强化日常监督,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查、突击检查、点穴抽查,开展党纪党规培训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把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为遵循,有力推动廉政建设深入发展。

  共同责任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为明责履责尽责守正笃实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干工作,就要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胆识体现在"敢干事"上;把能力展现在"会干事"上;把目标落实在"干成事"上。

  要切实压实主体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履行好"一岗双责",做到明责、履责、尽责。

  机关职能部门要履行好党建工作的直接职责,聚焦主责主业,切实担当作为,增强"理直气壮抓党建、尽职尽责抓党建"的底气和魄力。

  各支部书记要履行好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增强党员意识、职责意识,认真履行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有针对性解决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同时,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抓机关党建工作的合力,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综合水平。

  坚持制度

  七、注重制度建设,为实现党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凝神聚气

  要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机制。坚持组织路线,规范组织生活,严明纪律和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文化建设,全面净化良好生态。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度,大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执行更重要,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纪律规定,从基本制度严起、从日常规范抓起,全方位扎牢制度笼子,梳理固化各项党建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落地见效,实现党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志们,成绩属于过去,未来仍需努力。今年的工作任务依然很重,责任容不得我们推卸,机遇容不得我们错过,考验容不得我们回避。爬坡过坎,争先创优,需要更加大的勇气,更加多的智慧,让我们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作风,锐意进取,勇于攀登,奋力谱写林草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篇2】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沟通方式有很多,最常用的是家园联系手册、家访、家长开放日及利用家长接送幼儿的时机交谈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进驻千家万户,尝试利用电脑与家长沟通也别具魅力。

  目前我园为教师配备了计算机设备,实现了与互联网的信息链接,我们经常利用网络直接与孩子的父母进行交流,孩子的父母能十分详细地了解自己孩子的在园情况;每个班级还建立了班级QQ群,家长、老师们在QQ群里能自由畅聊有关幼儿教育方面的问题,总能比较及时、快速地解决到家长们的困惑;同时我们还开通了“宝宝直通车”系统,为每个幼儿都建立了“幼儿个人成长档案”,老师们可以将孩子在园不同的活动情况用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的形式上传至幼儿档案中,让家长们能够了解得更全面、细致,这样的交流沟通,家长与老师们彼此都觉得既具体又贴心。而对幼儿而言,在家中能看到老师发来的照片或者视频,也是一件很开心的事。

  这样既时尚又便捷的方式,能更好地推动家长工作的开展。 当然,电访的沟通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幼儿的性格特点普遍存在着他们的“两面性”,在家和在园的情感、行为截然不同。

  他们在集体生活中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而回到家庭中,由于父母教育行为存在着某种偏差或经验不足,又或是一些父母在外地工作,长期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许多行为习惯或个性上产生问题。在这时,我们可以通过电话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

  如:有的幼儿在园样样都吃而在家中从来不吃蔬菜或具有严重的挑食现象,家长对这种问题束手无策,作为老师,除了在幼儿园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其教育,当幼儿回到家中后,我们还可以利用电话跟家长聊一聊,及时沟通教育策略,对孩子进行督促纠正。又如:幼儿爸爸妈妈长期忙于工作忽略孩子的性格及心理疏导,导致孩子比较内向等现象,这时我们可以与其爸爸妈妈进行电话沟通,指导家长在工作之余要多陪伴孩子,关注其心理的健康成长。

  这样,我们的家长工作将更具有实效性,家长们也会更加认可老师的工作,那么,家园的相互信任感就会慢慢建立起来了。

【篇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主要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例如:扬州市**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应注明学校的详细地址)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目的。例如:本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初中三年制学历教育)

  第六条:办学规模:(必须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数)

  第七条:学校出资者学校举办者(自然人应写明举办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资数额、方式)

  第八条:本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例如: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登记机关**县(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县(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民办高中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如下(具体、明确,应指明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招生区域: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校依法设立校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年(三年以下),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五人以上),董(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理)事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校董(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人,副董(理)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理)事选举产生。本校董(理)事名单,经董(理)事会通过后三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校董(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校董(理)事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董(理)事会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第十四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会议由董(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董(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董(理)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出席董(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董(理)事会对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原审批单位向社会公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董(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3人以上组成),校委会的产生同董事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和财务主任,校长和财务主任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0岁。民办中小学校长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理)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理)事长/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2/3以上表决同意聘任和解聘/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章学校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本校的积累应当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一:出资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按下列程序取得一定比例回报:

  (一)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二)董(理)事会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三)分配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表报主管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董(理)事长、举办者之前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校的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本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其中%作为积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发展,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占日常开支的比例不超过%,公务费开支的比例不超过%。本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报告,随财务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第四十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第8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一条对全校干部、教师、职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功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学生

  第四十二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定》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予以处分。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后勤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实施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落实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出资及学费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八条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学校校产设施按有关规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流费。严格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有计划做好校舍维修工作,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提议,经董(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基本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变更及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本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校学校董(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校学校董(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校期限届满、设立目标完成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的,由学校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本校要求自行终止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准终止: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

  (二)善后工作计划;

  (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第五十五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本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自行终止的在审批机关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学校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年×月×日经学校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篇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主要内容

  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中,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采用何种称谓,曾有过争论。有的认为,民办学校具有非营利性,应当使用理事会这一称谓;有的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在长期发展中多使用校董会的提法,现实中也有许多使用这一提法的民办学校。最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将理事会、董事会并列提出来,由举办者自行选择,可见,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基于决策机构对于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章程必须明确规定理事会、董事会的下列事项:

  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借鉴这一做法,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任期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就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没有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实践中,几种情况都是存在的。至于究竟由谁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而确定。

  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的奖励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报,是区分民办学校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因此,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市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 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倡导 理念。

  第五条 学校地址:xxx市 。

  第六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第七条 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 个,办学规模 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 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 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 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 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 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 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 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 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 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出资;甲方 出资 万元人民币,乙方 出资 万元人民币,丙方 出资 万元人民币。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 利息;

  (四) 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25%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 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 清偿学校债务;

  (五) 偿还其他债务;

  (六)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讨论民主管理意见;

  (三)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章 变更程序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9 年 月 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09年 月 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举办者)签字:

  学校(盖章):

  订立日期:

【篇5】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青岛育才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终止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篇6】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法定名称:育才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占地面积:730平方米第四条幼儿园园址:齐海街邮政对面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学校投资:35万元.

  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第五条举办者:杨桂兰女士,是幼儿园的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幼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齐海乡周边自然村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150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第十七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幼儿园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篇7】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篇8】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外国语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创建于2003年9月,现有48个班、1825名学生、195名教职工、42名党员,是一所初具规模的小学、初中九年制学校。近年来,该校始终坚持理事会、学校行政、学校党支部良好的互动,学校党支部抓住学校实施“品牌教育”的机会,主动寻找工作支点和切入点,发挥党组织作用,在服务品牌教育的同时创造了学校党支部工作的品牌化,达到“品牌同创”的效果。

  1.坚持在办学思想上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只有明确办学的方向,才能使学校稳定和发展。学校党支部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与理事会、学校行政一起探讨××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并由支部牵头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思想的大讨论。通过讨论,提炼出了××教育思想的三个要点:一是为满足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而办学。提出了“特色办学、优良服务、质量立校、追求卓越”的办学目标。二是要端正教育思想,确保学生接受优质教育。提出了“教育改变学生,管理落实教育,方法体现艺术,服务温暖人心”的优质教育主张。三是不断改革,使优质教育始终充满活力。提出安全教育联席制,生活教育活动化,学科教育个别化,选修教育俱乐部制的改革路子,使××的教育充分显示活力。

  2.坚持在教师成长上发挥党支部的导向作用。民办学校用人机制相对于公办学校更灵活,选聘及使用老师具有更大的空间,校党支部把关爱教师的成长作为支部重要的工作内容,并积极发挥作用:一是营造人文环境,吸网引优秀教师。支部从“校长书记人格修养、办公室人际环境氛围营造、教师工作条件改善”等方面着手,营造××良好的人文工作环境。二是注重使用培养,激发教师成就感。支部每年牵头组织师德培训,协调学校行政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和教改项目的研发,在学期工作计划的审议中,确保教育教学研究的工作比例,让教师参加各项研究和评优活动。三是关心教师的后顾之忧。由于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法规尚未完善,从公办学校调入的教师对自己的归属和待遇保障有一种不安全感。为此,党支部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及区人大、政协等反映,最终使教师退休后的后顾之忧得到了解决,不仅维护了教师的利益,又保障了学校的稳定。目前,××的师资条件走在了省市前列。

  3.坚持在教育服务上发挥党支部的引领作用。围绕学校打造××教育服务品牌,学校党支部着力开展“教育服务”教改项目,并作为体现党的宗旨的一项教育实践活动。把教育服务分成“安全服务、生活服务、人文服务、教学辅导服务、心理服务、信息服务”六大方面,确立××教育服务的基本体系;推出班级教育服务的品牌产品《教育备忘录》,设计20多个子栏目,每星期每周出一期,一个班主任及任科教师每学期平均需撰写5万字左右,加强了教师、学生、家长的沟通,扩大了教育的视野,深受家长的欢迎。在这一活动中,党员班主任和党员教师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有的党员的经验已作为学校推广的样本。目前,党支部“教育服务”的教改项目被列为学校重点课题,并已成为杭州市规划课题。

  4.坚持在学习教育上发挥党支部的示范作用。党支部坚持“”制度,注重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保持了支部党员学习的经常性和示范性。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争创家长满意教师”为载体,落实党员经常性考评。同时,以争创“党员先锋岗”为载体,设立“竞赛辅导岗”、“德育导师岗”、“心理辅导岗”、“家校联系岗”、“课题研究岗”、“××之声”广播岗等党员实践活动基地,增强了党员教师争先创优的意识,推进了学校“再造××一个名师工程5年计划”的实施,也确保了党员先进性教育经常性和长效性。

【篇9】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二中党建工作亮点特色**二中是一所公办寄宿制小学,于2015年秋季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学校占地面积39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设有一部19室,现有30个教学班,教职工114人,学生1652人,住校生410人,省级教学能手2人,市县级教学能手35人。党员教师11人,其中女党员7人,预备党员2人,党员骨干教师6人,中级以上职称4人,35岁以下7人,均为大专学历。学校设支部书记一名,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名,党支部结构合理,组织机构健全。

  一年多来,全校教职员工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围绕“党建统领精准定位细化管理追赶超越”的办学思想,把党建工作与学校中心工作相结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师德师风培训行风转变活动。学校定期开展党员教师师德师风培训活动,提高广大党员教师的师德素养。以教研组为单位围绕“如何做合格党员”“如何做好本职工作”召开师德座谈会、举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师德演讲赛活动。

  二是开展党员教师“双培养”活动。即开展党员干部与非党员骨干教师结对活动,党员骨干教师与非骨干党员教师结对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学校李秀芳、朱建丽几位老师迅速成长,成为了全校学习的楷模,骨干教师张科、呼小存、田小强等也从普通教师成长为了学校骨干教师。

  三是献爱心活动。学校积极开展“大爱无声,情满丰园”活动,组织党员教师为甘肃麻坞小学捐献衣物,学习用具等,为学校重病教师张广荣捐款9万余元,为困难学生董显茹、张喆同学捐款捐物,彰显了丰园师生的大爱情怀。

  四是开展“补短板、提素质、树形象”活动。由学校党支部牵头,教学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补短板、提素质、树形象”活动和“五带头”活动。学校要求教师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补齐短板。党支部指导教师科学开展工作,活动中涌现出了如朱建丽、李秀芳、霍晓宁等一大批优秀教师,在这些榜样的辐射带动下,目前已有更多的教师也加入到学校争优创先的活动中来,效果喜人。

【篇10】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一)实施提高服务水平“四个三”行动。

  1.“三亮”行动。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推行公开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公示服务标准。采取佩戴党徽和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亮出党员身份,亮明岗位责任。设置展示栏,公布承诺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2.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对照市教育系统先进标准和先进典型,开展“对标定位”、岗位练兵、技能比武,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争当行业“排头兵”。开展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廉洁服务、优质服务竞赛,促进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显著转变。开展“学校谋发展,教师求创新”活动,力争成为解放教育思想、创新教育教学方法的时代先锋和楷模。

  3.“三争”行动。一争当学习先锋。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学习力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服务能力,以良好的学习风气推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二争当师德先锋。深入开展关爱学生,以良好的师德师风,推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三争当教学先锋。注重培育学生自主、协作、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

  4.“三评”行动。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不怕亮丑,敢于揭短,采取各种方式认真做好个人自评。通过设置意见箱、网上投票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即时评价,及时反馈群众意见,整改存在问题。结合党员自身特点和岗位实际,开展自评、互评,相互鼓励、比学赶帮。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明努力方向。

  (二)推行服务群众“四个四”行动。

  1.推行阳光操作“四公开”。联系方式(电话)公开,身份公开,承诺公开,要求公开。

  2.推行承诺服务“四个好”即理论业务好,服务态度好,教学质量好,群众评议好。

  3.推行教育自律“四不要”即百问不烦,百难不倒,百责不诿,百事不欺。

  4.推行责任管理“四制度”。即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绩效奖惩制,群众评议制。

【篇11】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党的建设有三条:

         1、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

         2、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3、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

         具体是指: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党的十六大概括了最基本的五个方面,即: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

        党的思想建设: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全党,用无产阶级思想改造和克服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

        党的组织建设:建立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党员干部队伍。

        党的作风建设: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建设与健全民主集中制。

【篇12】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青岛育才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终止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月日

【篇1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篇1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篇15】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旺苍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篇16】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商丘市回民中学党建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立足学校实际,工作成效显著,党建工作主要亮点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建工作立地生根,富有特色。坚持把党建工作放在学校发展大局中考虑,以党建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学校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通过党建概括提炼学校治校治教理念。商丘市回民中学近年来发展很快,和学校的教育理念与教育管理有很大关系,今年又对治校治教理念进行概括提炼,是党建工作中的一大丰硕成果。

  三是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紧紧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总体要求,分别提出具体的目标要求和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师德师风建设明显提升,工作风明显好转。

  四是充分发挥了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学校做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全覆盖,一些有责任心的年轻党员的脱颖而出党建工作有效开展营造出了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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