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保密制度【十二篇】

2023-11-0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事业单位保密制度【十二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据确凿、定*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基本*、绩效*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根据省委保密委员会和区保密委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保密

  1、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

  2、涉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专人统一管理,限定知悉范围,严禁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相关人员保管。

  二、档案保密

  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相关人员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登记范围,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

  1、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4、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会议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上宣布管理办法或在会议结束时收回。

  四、打印保密

  1、打印“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打印,并由相关人员协助校对、装订。

  2、打印的秘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妥善保管,定时烧毁。

  3、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和蜡版,下班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4、打印、校对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打印文件中多印自留;不准将文件私自带出传阅或送给他人;不准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

  五、机要通信保密

  1、机要通信工作必须坚持“保密、安全”原则,在保密、安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迅速。

  2、接收和投送机要信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收件人有签字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3、机要信件除直接投送外,必须交文书机要室投送,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投送。

  4、投送机要信件,必须由机要通信人员亲自投送,不准委托其他人员捎带,不准携带信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游览、购物。

  5、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机、计算机等手段谈论和传输秘密事项。

  6、利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和处理秘密文件、信息时,必须采取技术上的保密措施。

  7、司机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机密事项,不准向他人传播。

  六、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模范执行保密制度。

  2、秘密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准丢失。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4、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向机要部门清退归档。

  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外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7、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话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8、不准为个人摘抄秘密文件;不准将秘密文件私自带出或借出;不准向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知悉者泄露和传播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项。

  9、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秘密文件,应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全部文件进行清理登记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七、领导干部保密要求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得使用未经技术检查的进口保密通讯设备(包括配套设备)。

  5、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经常教育和严格要求部属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

  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7、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8、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9、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10、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人员会谈、交往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11、及时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清退、归档;离开办公室时,应将阅办的秘密文件放入文件柜内。

  八、计算机上网保密管理规定

  1、己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绝密的'文、电、资料、数字、图表禁止输入微机。如果秘密以上文件等有必要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单机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删除,并对该机进行技术处理,否则不得与系统网络进行连接。

  2、禁止把涉密文件拷贝到磁盘、磁带、光盘等媒体中带回家或随身携带。存储过涉密文件的媒体按涉密文件进行管理。如果改做他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专业人员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微机中处理公文,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上网微机不办公,办公微机不上网的规定。

  4、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定期对自己输入微机的文件、数据进行整理,审查。查看数据的最后修改日期是否与本人的操作时间相符,内容是否正确,发现文件,数据被无故修改、移动、删除的要及时告知系统管理员,并做好纪录,如果是重要文、电、资料的,必须告知有关人员。

  5、联网微机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6、各处室、直属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站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泄漏国家机密。

  九、法律责任

  1、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若干规定》,增强保密法制观念和做好保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同各种失、泄密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二、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和寄发秘密文件。

  10、不携带秘密以上材料参观、游览、探亲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保密细则

  (一)文件保密

  保密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保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1)保密工作人员在接收有关文件后,要进行认真的清点、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发时间、发文字号、标题、密级及份数等。

  (2)保密工作人员分发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均应严格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掌握每份秘密以上文件的收发情况和去向。发给各专委会的文件,由各专委会兼职保密员负责签收,组织传阅、保管和清退。密码电报原则上随送随阅随收,坚持按《密码电报管理制度》执行。保密工作人员传阅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拟办意见传送阅文人。未经制发机关或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传达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需有关人员阅办时,应由主管领导批示。送阅的机要文件不横传,当天送阅,当天收回。机要文件、收文登记本、分发记录本应放入专门文件柜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印、抄传、借阅保密文件。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手续,用后及时送还。复制绝密级文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制机要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且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印的文件份数要从严控制,多余份数和散页要及时销毁;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禁止携带机要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及带入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携带机要文件外出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除应放在采取保密措施的环境中外,还应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等措施并限制文件共享。

  (5)保密工作人员和专委会兼职保密员要对秘密以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抓紧处理。年终清退后,应当留存的文件按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由机要室移交档案室及时立卷、归档;该销毁的应逐件填好清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党员干部负责监销。严禁将机要文件、资料作废纸出售。

  (6)密传和明传电报与文件管理办法相同。

  (二)会议保密

  (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保密制度。对市政协党组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重要会议内容,不得擅自泄漏。

  (2)严格会议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市政协党组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会场。列席会议的人员,研究完议题后应立刻退场。会议所发资料、文件未带走的,清理会场时应由保密工作人员收集并处理。

  (3)要认真保管好会议记录,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查看、转抄、复制。

  (4)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应交保密工作人员或专委会兼职保密员集中保存,工作需要时再办理借用手续。

  (三)档案保密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和纪律。凡存档标识属密级文件(上级规定解密的除外)、电报、资料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转抄。

  (2)查阅干部、职工人事档案,需经分管政工人事领导批准。

  (3)加强档案柜管理。及时搞好防潮、防虫蛀、防火、防泄密工作。如发生问题要立即报告。

  (四)资料保密

  (1)文书资料保密。对有关资料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未经批准不得外传,不得转抄。清理时要集中销毁,不得作废纸出售。

  (2)计算机信息资料保密。对计算机软盘要加强保管,不得丢失;非共享信息资料不得入网;不得将有密件的磁盘带出或将载有密件的磁盘外借;参加学习或到外单位复制软件或带机外出维修时,均应用新盘,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使用过的磁盘;在涉及密级文件、资料的打印、传送过程中,要采取保密措施并安装防护墙;对有关软盘和硬盘资料要定期检查是否有病毒,防止有关资料受到干扰破坏;磁盘管理应视同公文管理,按规定保管、传递、销毁。

第四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一、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1、严格办案保密纪律,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办案保密工作纪律及其职责制。加强对涉案材料、办案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U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密码传真机、手机的管理。

  2、对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3、切实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个人不得保存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严格遵守“四不准”。不准打听、了解不属于自我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情景和案件情景;不准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景和举报材料的资料;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正在查处的案件情景。

  二、加强秘密文件印制、传递、借阅、归档管理

  1、所有秘密文件、有关汇报材料的打印,都必须按照领导批准的发送范围计算印刷份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打印过程中构成的清样、废纸,应及时销毁。复印、翻印、摘录秘密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将复印、翻印件同正本文件一样保管。

  2、对各个渠道收到的密件,由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销毁,无关人员不得拆封。由领导亲启的信访件只能由领导本人拆阅。

  3、秘密文件传阅由专人传递,并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文件传阅夹内的文件不得拆散、取出。传递人员要随时掌握其流向,传阅完毕后及时清点收存。

  4、严格秘密文件借阅登记,规定借阅时间,控制“密级”文件阅知范围,异常是对标有“密级”文件的外借,须经分管机关的副书记批准。

  5、下发、批转秘密文件和涉案材料(领导批示件、批转信访件等),要严格登记制度,集中管理。

  三、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

  1、根据“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要求,各室用于文字处理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机关网、国际互联网连接。非本委局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本单位计算机。严禁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制作、传递、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

  2、便携式计算机必须专人保管,不得横传或将其放置在未加保密措施的地方。使用人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3、不得在计算机硬盘中存贮机密级以上文件,秘密级文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4、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时,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5、处理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涉密文件必须在文中标明密级,密级与正文不得分离。

  6、存贮有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动存贮设备(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标明密级,并按同级密件属性进行保管和传输,同一移动存贮设备中存有不一样密级文件的,按其存贮最高密级文件标密级;存贮过涉密文件的移动存贮设备,即使已删除文件或格式化,仍需按其密级进行保管和传输,严禁将其带出机关或办案点。

  7、信息网的公文传输(邮件)仅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传输信息、文件、通知、报表、材料和数据等。

  8、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的维护、更换、维修由办公室负责,事先必须进行消磁处理,严禁私自拿出单位维修。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到机关维修或维护涉密计算机或网络,必须登记并有专人监督。

  9、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计算机、软盘等)的报废,需书面报请委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由办公室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或丢弃。涉密存贮设备的销毁由办公室实施,在委局保密领导小组监督下实行不可恢复性销毁。

  四、加强密码设备的管理

  1、文印室属委局机关保密重地,应控制进入文印室人员。室内工作人员要谨慎处理各类文件、材料,注意保存原件和安全保密工作。计算机、复印机、激光打印机、轻印刷设备维修人员进入文印室要进行严格监督。

  2、密码机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分管领导和省纪委办公厅总控室报告,由省纪委负责解决;与密码机相接的计算机出现故障需维修时,必须要将密码机取下,移出另存并删除带有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后,单独请人维修。

  3、非工作时间或机房内无人时,报警器要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密码设备操作人员每一天下班、节假日要做好密码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种设施的完好、到位。

  五、加强印章使用管理

  委局所有印章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要求登记备案。纪委、监察局印章、纪委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由分管机关副书记审批。纠风办印章由纠风室保管。县纪委、监察局(含纠风办)印章使用涉及重大事项的报书记签批。各室印章使用管理由各室驻室负责。

第五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保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二、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四、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收、退秘密文件都要履行签字手续。对领导批示需要送有关人员阅看的保密文件,由保密员通知有关人员到办公室看,严禁将密级文件带走。

  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六、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七、翻印、复印文件、资料必须报经原设密单位的批准,且翻印、复印件和原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八、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秘密文件、资料。

  九、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销毁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由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十、凡不易公开的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十一、加强会议保密管理。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属内部会议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散播。

  十二、加强通讯工具使用保密管理,涉密人员不准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会场,不准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十三、加强计算机保密管理。涉密材料完成打印后,要及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存放到安全地点。临时存放在计算机硬盘中,要采取稳妥地加密措施,防止其他人调阅。禁止在能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十四、加强对局保密工作的领导。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保密员。

  十五、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密、泄密和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一、办文拟稿

  (一)文件起草一律由承办科室负责办理

  (二)起草文件、信息、总结、汇报、先进事迹材料等一律使用公文拟稿纸,正确拟定文件标题、主送和抄送机关、密件、是否公开及主题词等。

  (三)起草文件要字迹清楚,文理通顺,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引用有关文件、规定,必须要准确、完整,起草文件原稿要符合文件归档要求。

  (四)拟文由科室负责人审核(规范性文件在科室审核后,再由办公室和法规科共同审核)后,交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二、打印、核校、装订

  (一)打印材料版面、标题、标点符号等要合理、规范、准确。

  (二)校对由办文科室负责。

  (三)各科室凡需到外印刷材料的,须先打报告经局长批准后,一律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印刷,承办科室提供清样、负责校对。

  (四)打印完成的文件材料一般由打字员负责装订,装订文件应力求做到端庄整洁,格式美观,无残次漏页、空页。

第七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二)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三)机关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

  (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五)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

  (六)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八)本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加强管理,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学习。

  (九)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党政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

  (十)保密领导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保密工作,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总结,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科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

  (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一、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1、严格办案保密纪律,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办案保密工作纪律及其责任制。加强对涉案材料、办案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U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密码传真机、手机的管理。

  2、对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3、切实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个人不得保存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严格遵守“四不准”。不准打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情况和案件情况;不准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正在查处的案件情况。

  二、加强秘密文件印制、传递、借阅、归档管理

  1、所有秘密文件、有关汇报材料的打印,都必须按照领导批准的发送范围计算印刷份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打印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纸,应及时销毁。复印、翻印、摘录秘密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将复印、翻印件同正本文件一样保管。

  2、对各个渠道收到的密件,由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销毁,无关人员不得拆封。由领导亲启的信访件只能由领导本人拆阅。

  3、秘密文件传阅由专人传递,并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文件传阅夹内的文件不得拆散、取出。传递人员要随时掌握其流向,传阅完毕后及时清点收存。

  4、严格秘密文件借阅登记,规定借阅时间,控制“密级”文件阅知范围,特别是对标有“密级”文件的外借,须经分管机关的副书记批准。

  5、下发、批转秘密文件和涉案材料(领导批示件、批转信访件等),要严格登记制度,集中管理。

  三、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

  1、根据“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要求,各室用于文字处理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机关网、国际互联网连接。非本委局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本单位计算机。严禁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制作、传递、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

  2、便携式计算机必须专人保管,不得横传或将其放置在未加保密措施的地方。使用人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3、不得在计算机硬盘中存贮机密级以上文件,秘密级文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4、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时,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5、处理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涉密文件必须在文中标明密级,密级与正文不得分离。

  6、存贮有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动存贮设备(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标明密级,并按同级密件属性进行保管和传输,同一移动存贮设备中存有不同密级文件的,按其存贮最高密级文件标密级;存贮过涉密文件的移动存贮设备,即使已删除文件或格式化,仍需按其密级进行保管和传输,严禁将其带出机关或办案点。

  7、信息网的公文传输(邮件)仅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传输信息、文件、通知、报表、材料和数据等。

  8、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的维护、更换、维修由办公室负责,事先必须进行消磁处理,严禁私自拿出单位维修。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到机关维修或维护涉密计算机或网络,必须登记并有专人监督。

  9、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计算机、软盘等)的报废,需书面报请委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由办公室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或丢弃。涉密存贮设备的销毁由办公室实施,在委局保密领导小组监督下实行不可恢复性销毁。

  四、加强密码设备的管理

  1、文印室属委局机关保密重地,应控制进入文印室人员。室内工作人员要谨慎处理各类文件、材料,注意保存原件和安全保密工作。计算机、复印机、激光打印机、轻印刷设备维修人员进入文印室要进行严格监督。

  2、密码机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分管领导和省纪委办公厅总控室报告,由省纪委负责解决;与密码机相接的计算机出现故障需维修时,一定要将密码机取下,移出另存并删除带有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后,单独请人维修。

  3、非工作时间或机房内无人时,报警器要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密码设备操作人员每天下班、节假日要做好密码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种设施的完好、到位。

  五、加强印章使用管理

  委局所有印章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要求登记备案。纪委、监察局印章、纪委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由分管机关副书记审批。纠风办印章由纠风室保管。县纪委、监察局(含纠风办)印章使用涉及重大事项的报书记签批。各室印章使用管理由各室驻室常委负责。

第八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必须时间内只限必须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善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5、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个性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状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透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务必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个性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带给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资料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取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3、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4、确定会议资料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透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来源理

  四、职责与处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所以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职责:

  1、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2、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单位的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保密工作委员会和保密局的指导下,依照国家保密法规、省市保密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负责检查、督促我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发挥保密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单位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保密部门或上级其它部门下发的国家秘密载体;

  (二)其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应该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密级划分。根据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上级机关及其它各单位的来文按文件所标密级管理。凡未列入保密

  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扩散:

  (一)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部分工,干部选拔、配备、任免事项的材料;

  (二)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内部文件、资料及印章;

  (三)单位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 保密领导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单位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指导我单位保密工作。第九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

  (二)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我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定我单位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四)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

  (五)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做好保密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位及涉密计算机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监督和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并组织追查失、泄密事件;

  (八)研究和改进保密工作,努力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九)向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局汇报我单位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单位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文件、资料、光盘、U 盘、移动硬盘、涉密计算机等)的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保密检查工作;

  (三)向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第四章 各项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九)不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明码电报及普通邮件中传递或谈论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责任制

  (一)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 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二)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根据“谁发文、谁定密”的原则,确定工作中产生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交由单位办公室审核。

  (三)单位办公室必须确定专人对拟定的公文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在文稿审批单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 并依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四)主要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和保密期限,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和保密期限把关。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依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 年”)。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五)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

  第十三条 载体和密品管理制度

  (一)各类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必须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二)查阅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只准在保密室(或档案室)内查阅。查阅时原则上不能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 必须经原制发机关、保密局和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专人复制。复制后的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必须严格登记,标明复制单位、份数和日期。复制件按原件的同等要求严格管理,阅办后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清退。

  (三)传阅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须经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涉密文件要在办公室进行;外出递送涉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且必须两人同行,必要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借用涉密文件、资料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于借用当天退回。

  (四)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不准用没有加密设施的办公设备传输秘密文件。

  (五)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保密情况;管理人员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 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全部移交,并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六)各类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应当定期清查、清退。如有涉密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 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限的须按时清退外,其它的一般每季度向保密局清退一次。需销毁的废旧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须由单位办公室统一送到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制度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严禁涉密软件、光盘、U 盘、移动存储介质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三)计算机应用、管理人员使用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当发现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人员要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专用光盘、硬盘、U 盘等方式, 并妥善保管。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六)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七)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的机房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八)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一般不允许他人参观和提供对外服务,因特殊情况接待外来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接触的范围和内容,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九)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十)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由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并确保涉密信息在维修过程中不被泄露;不具备自行维修涉密计算机的,应当委托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十一)涉密计算机在维修过程中,不得随意下载、复制或自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因维修必须下载、复制或其他方式处理的,须经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擅自保存和扩大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十二)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原则上不送定点单位维修,应请定点单位派专人到本单位维修,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三)需要更换、报废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彻底清除涉密信息,不能自行清除涉密信息的,应当委托定点单位清除,没有彻底清除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擅自处理和另作他用。

  (十四)需购置涉密计算机,必须满足国产标准,同时是国家保密局、公安部、安全部认定的产品。

  (十五)涉密计算机委托给非定点单位维修,由此导致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公开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单位办公室是我单位对外新闻宣传的主管部门,对外发布的各类信息、公开事项,应先经单位办公室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单位办公室对外发布;

  (三)单位或个人著述或向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有必要或对于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征询上级保密部门意见,并报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

  (四)在无密级的报刊、资料、书籍中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五)出国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新闻媒介的采访、邀请等各种旨在获取我国情报信息的活动;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遇到国外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的采访时,应以外交辞令应对或婉拒。

  第十六条 会议工作保密制度

  (一)凡组织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举办,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同进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二)涉密会议召开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 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

  (三)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

  (四)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所携通讯工具;

  (五)凡会议规定不能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六)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 随身携带回单位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途中采取保密措施,回单位后立即交保密员登记保存,不得私自留存,严防丢失;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七)对涉密会议的宣传报道,要事先统一口径,会议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统一拟定新闻通稿并经领导审定。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八)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向上级保密部门和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九)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所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由上级保密部门或本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表扬: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盗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斗争或及时检举者;

  (三)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时,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或减轻损害程度者;

  (四)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者;

  (五)一贯尽于职守,从事保密工作事迹突出者。

  第十八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者;

  (三)虽然泄密情节较轻,但多次泄密或泄密数量较大者;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从而造成损害国家利益者。

  第二十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一、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机关的机要保密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二、办公室设专职机要保密员一人,其它各部门设兼职机要保密人员一人,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保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宣传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保证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三、坚持执行机要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文件收发由办公室指定保密工作人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四、打字员要加强对秘密文件材料的管理,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不得外放,也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打印核对的清样,油印的废纸应该及时销毁。 

  五、为保证机要文件能及时阅办,提高工作效率,送有关领导(部门)阅办的文件,应抓紧时间阅办,离开办公室应将机要文件退还保密管理员,以防止文件泄密,丢失。 

  六、机要文件不得带出办公室阅读,不得随意从文件夹中取出文件留用,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到社会上营业性场所打印或复印。

  七、“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准翻印,不准扩大阅读范围,不准私自抄写,如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要经发文部门负责人批准,上报机关“机密”“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必须经本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复印,复印的文件要严格控制份数。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要和原文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八、各单位部门的计算机不能存储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

  九、禁止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严禁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函件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二篇: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

  一、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二、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交流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不通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电报、邮政、电子设备传递、擅自翻印、复印秘密文件;不准任意携带密件外出,避免丢失、被窃。工作人员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密件移交手续,做好防范工作,堵塞失、泄密漏洞。

  三、召开具有一定密级内容的会议,会前要对会场的录音、扩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四、会议中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严禁乱发,会议上的讲话未经领导本人同意不得随便印发,召开带秘级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管理处理秘件,需要发文的要通过机要发送。

  五、秘书在起草文件时,如涉及到保密内容的文件不论是草稿,还是正式文稿,应标明秘密字样,不得擅自抄录和摘记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电、资料。

  六、在印刷秘件时要进行登记,严禁个人保留和抄录外传。

  七、在机要科室、部位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八、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收发涉密文件有登记,查阅涉密文件档案有手续,妥善保存涉密公文和档案,涉密公文办完或档案查阅后,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九、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要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措施。

  十、没有存档价值和保存必要的涉密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才可定期销毁。

  十一、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分析原因,总结教训。

事业单位保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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